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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飞教授出席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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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4:3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讨会。国土资源部相关领导,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负责人以及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我校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尹飞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对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完善,应当着重考虑如下问题:第一,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构造。对此问题的讨论应当遵循所有权的基本原理。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国有,但其经营权、使用权往往都归企业,这与国家对于企业资产分级管理如何协调,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二,实践中存在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其和使用权如何区分与协调,值得进一步探讨。第三,如何协调各类不动产产权的关系,例如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第四,如何将用途管制与公益地役权合理协调。第五,涉及国有自然资源的各类公权力,包括立法权、管理权、利益协调权、用途管制权应当如何协调和界定,中央与地方之间、各政府部门之间如何进一步界定。第六,关于不动产登记与行政管理的关系。细分,分别明确中央、地方的权力;各部门的权力。不能将行政管理内容纳入物权登记。如土壤污染,是否构成对土地物权的限制?是否应当进行限制?完全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处罚、公示来降低其市场价值。登记之后未必能够公示,而且污染地块与登记单元未必一致。第七,可以考虑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建设生态空间登记。但二者功能应当有所区别。能够进入物权登记的,限于物权内容及其限制,如生态地役权;规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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