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oooooo 发表于 2018-2-2 14:35:00

中央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推介---2018年第1期

时光飞逝,岁月荏苒,我们已经迎来了崭新的2018年,“中央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推介”系列推送也已经陪伴大家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我们分五期向大家介绍了学校的优秀科研成果,得到了大家的支持和鼓励;天道酬勤,在这一年里,我们一起奋勇拼搏,取得了沉甸甸的科研成果;在这一年里,我们一起相互鼓励、相互支持,共同凝聚中财力量。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利用微信平台推送国内国际顶级期刊的学术论文、著作、重大科研项目的重要发现、产生重大政策影响和社会影响的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欢迎您继续关注、转发!
      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

本期优秀成果共有四项,涵盖经济学、工商管理、马克思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和法学四个学科。敬请欣赏!
1
经济学(Economics)

论文题目:制造业比重、生产的垂直专业化与金融危机
作者:梅冬州,崔小勇
期刊:《经济研究》,2017 (2):96-110


论文介绍

一些学者和政策决策者认为,欧美经济在危机之前的“去工业化”,使得经济日益依赖以金融业为代表的虚拟经济,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意识到经济日益脱离实体的危险,欧美等发达国家提出回归实体经济,以出口推动制造业增长的“再工业化”战略。之前的“去工业化”是否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以及当前的“再工业化”能否降低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或有效避免危机的爆发?
本文搜集整理了1970到2011年160个国家跨国面板的数据,将金融危机具体划分为货币危机、主权债务危机和本地银行危机,并用面板Logit金融危机预警模型估计后发现,发现更高的制造业比重更容易使得一国爆发货币危机或者主权债务危机,这与发达国家提出“再工业化”的初衷相悖。
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发现,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生产日益片段化,一种商品被分割成多个部件,在不同国家进行生产。一国想要发展制造业,只能更深入地参与国际的垂直专业化分工。在该情况下,一国在提升该国的制造业比重的同时,会使得该国生产越来越专业化,变成中间品的出口国,或者进口更多的中间品进行组装后出口,这使得外部的风险越容易传递到国内,导致货币危机或者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越高。
本文的研究表明,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在振兴制造业的同时,也会使得其受外部影响的程度加深,越容易受到外部冲击而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各国在抓住机遇参与国际分工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其可能带来的外部风险。


作者
介绍
       梅冬州,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开放宏观与DSGE模型。目前已在在国内外知名期刊《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世界经济》、《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ics》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在国内知名期刊《经济研究》以第一作者发表6篇。主持北京市社科基金和教育部课题各一项,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和面上项目共计两项。

2
工商管理(Business Administration)
论文题目:The Impact of CEO Succession with Gender Change on Firm Performance and Successor Early Departure: Evidence from China’s Publicly Listed Companies in 1997-2010

作者:Yan Zhang,曲红燕
期刊:《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 2015 , 59 (5) :1845-1868


论文介绍
在全球的上市公司中,女性高管的比例都远远小于男性高管。原因是什么呢?是女性的能力明显弱于男性高管吗?是由于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吗?
通过对中国A股上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女性CEO所在公司的财务绩效并不差于男性CEO所在公司的财务绩效,也就是说,女性高管的能力与男性高管并没有差异。女性高管在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一直以来非常小,更多的是社会认知和“圈子”效应。这一效应使得人们对“圈外人”有不认同和排斥感。董事会和高管长久以来都是男性主导,形成了固化的男性领导风格和男性高管“圈子”。由于女性高管的领导风格和男性高管有着显著的不同,当一家公司现任高管为男性的公司试图引入继任女性高管时,首先,男性高管和董事会“圈子”会抵制和排斥作为“圈外人”的女性高管;其次,董事会和股东也会担心男性高管转换为女性高管后,领导风格的改变会给公司带来管理和经营上的混乱。有意思的是,事实上这种领导风格改变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仅发生在男性高管转换为女性高管时,也发生在女性高管转换为男性高管时。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中女性高管的比例远小于男性,更多的是由于社会认知和“圈子”效应,而非能力差异或社会歧视。我们进一步发现,在一些对女性高管更友好和更有经验的公司,当男性高管离任而女性高管继任时,这种对公司的负面效应会小的多。这进一步验证了社会认知和“圈子”效应。

作者介绍(右一为曲红燕)
       曲红燕,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并曾在Rice University访问一年。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高管、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等。代表作有《The Impact of CEO Succession with Gender Change on Firm Performance and Successor Early Departure:Evidence from China’s Publicly Listed Companies in 1997-2010》(with Yan Anthea Zhang)、《Economic Governance, Dual Networks and Innovative Learning in Five Chinese Industrial Clusters》(with Jiang Wei, Minfei Zhou and Mark Greeven)、《公司治理在制度背景中的嵌入性:基于中国上市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实证研究》(与武常岐合作)。

3
马克思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
(Marxism and Scientific Socialism)
论文题目:古典共和传统中的公民教育及其启示
作者:陈文娟
期刊:《教育研究》 , 2016 (8) :145-151
论文介绍
无论是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家的公民教育构想,还是古代共和国中的公民教育实践,都对西方的教育史和教育思想史产生深远影响。
从教育目标上讲,西方古典共和传统中的公民教育是一种旨在培养良善公民的德性教育。在教育理论上,无论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哲学教育学,还是以伊索克拉底-西塞罗-昆体良为一脉的修辞术教育,都认为教育的本质是德性教育。在教育实践中,通过诗教、乐教、体育及军事教育等种种教学和活动,培养城邦未来公民的品质和技能。在古典教育传统中,好公民和好人、公民教育与公民德性教育是统一的。
从实施途径来看,西方古典共和传统中的公民教育包括公共教育和家庭教育两种模式。在教育权威属于国家的公共教育模式(雅典和斯巴达)中,人的价值通过与国家、与整体的关系证成,评判公民教育制度的成败在于它是否培养了国家所想要他成为的那种人。在教育权威属于家长的家庭教育模式(古罗马共和国早期)中,教育活动主要通过家庭完成,教育权威属于家长,家庭教育主要是把男童培养成共和国未来的好农夫和好战士;把女童培养成好主妇和好妻子。
    相比于古典德性教育,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教育存在两点缺陷。第一,把培养公民的正义感和权利意识作为教育的首要目标,忽略德性教育。第二,要么基于权利理论把教育的权威置于父母,要么基于中立性原则让职业教育家主导教育,忽略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过,尽管西方现代民主教育有其局限,这并不意味着古典共和传统的公民德性教育可以成为替代。
作者介绍
   陈文娟,女,清华大学哲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共和主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省部级以上课题4项,出版专著《政治及其公共性》,合译《正义的前沿》、《公共哲学》, 在《哲学研究》、《教育研究》、《哲学动态》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26篇。 
4

法学(Law)   
论文题目:体系化视角下的意定代理权来源
作者:尹飞
期刊:《法学研究》,2016 (6) :49-69
论文介绍

意定代理权来源问题是代理制度适用中的核心问题,就意定代理权来源,我国学理上存在一元说和二元说的不同认识。一元说认为代理权仅来自于代理权授与行为;二元说则认为代理权的来源还包括代理人的职务,换言之,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无需本人另行授权。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较近的判决固守一元说,也有地方高院在其指导意见中明确采纳二元说。 我国《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对此也有较大分歧,最终采用了二元说。但二元说无法涵盖实践中代理权的各类来源,而且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诸如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如何认定、职务范围如何确定等新的困扰。
代理权来自于代理权授与的观点来自于德国。文章认为,德国法将意定代理权的来源限于代理权授与,是建立在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对商事领域各类代理类型进行高度类型化,并分别规定代理权限的基础上的。
结合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和代理制度复合继受的背景,文章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意定代理权来源的多元论,即除代理权授与行为之外,代理权还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社会一般观念或者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我国未来相关商事法律中,有必要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中经理人、代办人、商店等公开经营场所职员等的代理权以及实践中各种代理商的代理权分门别类加以直接规定。同时,有必要建立比较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其公开的方式、登记的效力,从而能够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章程或者其他法定方式对职务代理人代理权的限制表达于外。
      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财经法学》杂志副主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洪堡学者,德国联邦总理项目获得者(2010);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访问教授(2010-2011);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2);曾获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6),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法学博士后”提名奖(2017)。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财政部国家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专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青联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不动产法。曾参与多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起草论证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等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作者介绍


中财科研处 ∣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
专注科研,让学术更艺术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中央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推介---2018年第1期